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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利的实现与丧失有哪些情况?确定遗产范围要注意哪些

2025-12-13北京财富传承律师

 王律师,北京财富传承律师,现执业于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遗产继承权利的实现与丧失有哪些情况?

  对于遗产继承,一般作为继承者的可以是近亲属,他们可以继承遗产,拥有继承权利,但是这不是必然的,也存在遗产继承权利丧失的情况,那么遗产继承权利的实现与丧失有哪些情况下面具体说说。


  一、遗产继承权利实现的情况: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二、遗产继承权利丧失的情况: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项或第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确定遗产范围要注意哪些

  确定遗产范围要注意哪些遗产继承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有哪些财产可以用于当作遗产继承,之后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如查明财产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等。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有权,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


  4、某些被继承人不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如受扶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病残人员补助金等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5、要明确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在其生前是否已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另外,还要弄清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是否已明确了受益人,如已明确了受益人,则这些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及保险金等即属于该受益人所有,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相关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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